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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故意隐瞒重大交通事故涉及信息误导

发布时间:2020-03-04 12:02:37 阅读: 来源:烟嘴厂家

《红周刊》作者 沈纪

福建龙洲运输已于5月21日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事实上,龙洲股份获得上市资格的手段却并不光彩,不仅涉及信息误导,还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问题,非常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重大事故VS较大事故?

根据龙洲股份招股说明书近三年交通事故情况部分披露,报告期内共发生较大交通事故3起,分别是:长汀维农八八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隆安运输九六事故,导致车上3人死亡、1人受伤;路路顺运输八二一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然而,根据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其中关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应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而龙洲股份前述三起事故,分别造成6人、3人和5人死亡,显然不可能像该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轻描淡写的那样较大交通事故,因此,龙洲股份涉嫌严重信息误导。

故意隐瞒重大事故?

我们注意到,该公司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的3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均是在2009年,而在2010年和2011年均未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较大交通事故。事实是,该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再次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线索首先出在招股说明书其他应收款前5名款项情况部分的信息披露,其中包含了两笔账龄为1年以内的款项,内容分别为HY1516车事故借款和HY0833车事故借款,分别涉及事故借款金额为192.36万元和134.83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

本刊特意查询了车牌号为HY0833的交通事故信息,竟然发现此次交通事故堪称相当惨烈,甚至不得不动用南平市消防支队警力予以施救。具体信息为2010年11月21日12点50分左右,归属于龙洲股份的车牌号为HY0833中巴车,在经过205国道南平市延平区沙溪口路段时冲出路基,栽进约50米深的山坡后陷在沙溪河中,事故造成车内7名驾乘人员受伤,其中重伤3人。

根据参与事发处理的交警阐述,初步判定肇事车是径直冲进河中的,中间没有出现翻滚,否则伤亡肯定要严重得多;还有就是上游1000米处的沙溪口水电厂事发时没有放水,否则,肇事车就会被淹没,后果不堪设想。

从这段内容不难看出,此次事故中龙洲股份共造成3人重伤,显然符合《刑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中关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而对此招股说明书中却只字未提,涉嫌重大安全事故隐瞒。

此外,对于车牌号为HY1516的交通事故,本刊并未找到相关新闻线索。但是从涉及借款金额来看,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两起涉及赔偿金额的重大交通事故对应金额分别为126.56万元和5万元,均小于未披露的这起交通事故涉及金额192.36万元,合理推测这起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也不会很小。

不难想象,如果龙洲股份真实披露了发生在2010年和2011年的这两起重大交通事故,很可能导致该公司因为安全经营内控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原因被否决上市,这就构成了该公司故意隐瞒的利益驱动。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就龙洲股份来说,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既存在严重的信息误导,又涉嫌故意隐瞒重大交通事故,均构成该公司上市主体资格的实质性障碍。如果该公司通过轻描淡写、故意遗漏的手段便顺利获得了上市资格,实在是对发行审核制度的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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