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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载明516万元法院判还282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20 15:30:25 阅读: 来源:烟嘴厂家

□ 崔潇  “真是太感谢周法官了!”近日,一起借贷案件当事人来到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临水法庭,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周俊英手中,称赞其办案公正、执法严明。   2012年9月,张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今借刘某现金伍万壹仟陆佰元整(5.16万元),为期一年,2012年10月19日开始还款,每月19日前给付刘某1800元至5000元。”借条写好后,王某、李某分别在借条上“借款人”处张某名字下方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因未及时还款,刘某将张某、王某、李某三人诉至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5.16万元。由于张某、王某现下落不明,临水法庭依法缺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过程中,刘某、李某均认可本案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关于借款数额,刘某坚持称交付张某本金5万元,之所以多写1600元,是三被告承诺支付利息1600元;李某辩称当时约定借款本金3万元,月息6分,提前扣除一个月利息1800元,实际交付借款本金2.82万元。至于借条上的金额5.16万元,李某称是借款本金3万元加上按月息6分计算一年利息2.16万元的总和。关于借款人,刘某称三被告均为借款人,因为三被告均在“借款人”处签名认可;李某称实际借款人是张某,其和王某只是与张某平时关系不错,碍于情面才在“借款人”处签名。   法官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交付方式等事实。因双方采取现金方式支付,除借条外,刘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实际交付借款本金5万元,且李某对刘某自称借条上5.16万元中包含利息1600元的说法不予认可,综合考虑借贷案件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李某自认刘某支付本金2.82万元的事实,认定本案借款数额为2.82万元。鉴于李某系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张某、王某、李某应偿还刘某借款2.82万元,对刘某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已还清了借款,还特意制作锦旗送给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借条仅能证明借款人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向,即借款合同。出借人对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即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款项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出借人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同时,部分当事人碍于哥们义气、朋友面子等在借条上以借款人或担保人身份签字,由于实际用款人未能如期还款,致使所谓的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成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在此提醒人们:在借条上签名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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