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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上海应简化金融市场种类

发布时间:2021-01-25 10:06:13 阅读: 来源:烟嘴厂家

吴晓灵:上海应简化金融市场种类

上海可考虑申请试点金融公司综合经营  【金融机构体系】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第二个体系是金融机构体系。  我认为,发展金融机构,最主要的是要更新金融监管的理念,建立双重金融监管体制。  我们的金融机构体系应该分为三类体系:一类是不吸收公众资金的非公众的金融机构,比如说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类是吸收大额客户资金的公众金融公司;一类是各类可以吸收小额资金或者可以为小客户服务的公众金融机构。大概应该分为这三类。这三类体系对应着的监管体系其实有两个:对于非公众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监管,但是金融业务监管和政府金融股权的管理要分开;对于公众的金融机构,应该由“一行三会”监管,今后应实行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制度和实施牌照制度。  我分别解释一下我说的这几点。  第一,在上海搞金融机构试点,凡是全国都能够审批的机构,上海不要过分地强调,走正常的路径去设这些机构就可以了。不必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试点的主要的内容。因为先行先试就要有制度性的突破,如果说没有制度性的突破,就没有先行先试的意义。而我们在非公众金融机构当中,真正有推广价值、有实质意义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小贷公司是非公众公司,我们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小贷公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但是,我们现在的小贷公司,其实难以真正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为什么呢?因为很多放高利贷的人不愿意浮出来去做小贷公司,为什么呢?因为他有很多的制度障碍,成本比较高,税负比较高,不如他自己直接去放高利贷更挣钱。因而我们要想让民间资本合法化、阳光化,我们必须破解小贷公司的制度障碍。  一是小贷公司的性质。我们当初为了让小贷公司能够更快出来,我们定义为普通的工商企业。实际上小贷公司做的是金融业务,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小贷公司就是在做资金融通的业务,但是我们非说它不是一个金融企业,这样的话就把金融业务的理念弄模糊了,我觉得现在应该承认小贷公司做的是金融业务,定义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如果解决了金融的性质问题,那么它的会计制度应该是金融的会计制度,它的税收制度应该是金融的税收制度,它的利率应该是介于金融机构同业利率和客户利率之间的利率。如此可以降低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  二是小贷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有一个主发起人,各地金融办做这个工作已经突破了,这一次国家也同意了。  三是小贷公司杠杆率现在是50%,实际上应该是达到200%,应该是达到净资产的200%,而不是资本金的200%。  四是税收政策。因为它是做小额贷款,应该有普惠制的税收引导政策。对做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小贷公司还是金融机构都要减半征收。当然,必须要规定贷款规模小于100万,大银行做小微企业贷款平均贷款额度300万,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贷款额度100万,100万以下的贷款很少有正规金融机构做。对于社区银行和小贷公司,只要它可以做几十万、一百万的小额贷款,国家应该给予税收上的支持。  小贷公司未来怎么发展呢?我知道很多办小贷公司的人都是想办银行。而小贷公司和银行经营差别是很大的,直接让小贷公司去搞银行是不太合适的。小贷公司的未来应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业态,就像是商业里的夫妻店永远是存在的;此外,如果说它想做高一层次的金融机构,应该是做公众金融公司。  除了小贷公司,再有一个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没有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现在是外商企业可以做,中资企业不可以做。中资企业只有在商务部少量批才可以做,所以我希望上海可以向中央要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让中资企业可以做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我们之前说金融市场的第二类机构就是可以吸收大额资金的公众的金融公司。我想我们应该学习香港经验,允许一些机构吸收大额存款,来发放各种形式的信贷,包括租赁、信用放款、抵押放款、分期付款等等。我们现在是银、证、保都在做综合经营,但在信贷市场上我们做了这么多的牌照种类,其实应该转化为一个,就是金融公司。上海能不能向中央要一个这方面的试点权,让金融公司可以做所有这些金融业务。  让行业协会拥有人才证书开发权  【金融人力资源体系】  第三是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大家谈到要建立专业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人才体系。这里我讲一个要开发中国专业证书制度,培育各类专业人才。  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各类专业人才,而各个金融机构也需要各类专业人才的证书。但这个证书可能不一定非得是牌照式的证书,比如,医生、律师、会计师都是牌照式的证书,没有这个牌照是不能营业的,还有大量的是水平证书,就是你考了这个证书之后,就可以让大家认为你有一定水准了。比如大学毕业证、高中毕业证等,你有了这个证书,大家选择你的时候有一个能力的判别,金融业就需要大量的这种东西。但是,我们国家现在遇到的问题是,过去因为这个证书搞得太乱了,国家一清理整顿,就把它全部集中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怎么管得过来所有行业的东西呢?各类证书应该是各类协会自愿搞的,你的证书如果说管理不好,培养的水准不高,后续教育不到位,你那个证书得了也白得。  咱们现在的大学毕业证书,清华北大的毕业证书和一个地市的大学给的毕业证书,在市场上能有同样的待遇吗?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能够把证书的制度放到各个行业的协会当中,让他们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来开发各种证书,用他们的行业市场淘汰来鉴定这个证书的优劣,我认为这是我们培养多层次人才的关键所在。  上海想要发展金融业,今天办会的有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应该向国家争取开发证书的权利。  【基础建设体系】  第四个体系是基础建设体系。我原来已经讲了清算、托管、登记这些,我就不详细讲了。  多在不面对公众的金融活动上先行先试  【法规体系】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第五个体系就是金融税收、会计、信用、监管等法规体系。金融立法和税收,很多绝对不是地方上可以做的,这个体系在地方上没有任何的权利。但是我想,上海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上海人法制观念比较强,而且做事非常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很多的法规都是上海起草的。所以,上海在法规修改和建设方面应该提主动的建议。  我们中国的法律是大陆成文法系,而我们的金融业务很多体现的是英美的衡平法系,因为我们大量金融业务的初始创造都是来自于欧美市场。在欧美金融产品当中,它的信托理念、忠诚理念是体现得很多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系当中对这些理念是体现得很不够的。在国外成熟的市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市场主体的各种自发需求做创新,对做的行为纠错,如果活动出了问题了,影响治安了,或者是出了纠纷了,法官判例,通过判例之后成为未来的行为标杆。而大陆法系都是成文法,经常规定的是能做什么,而对不能做什么规定的太少。关于能做什么,当然应该有一些成文的许可,特别是金融业,因为它面向公众,为了减少搭便车的现象,必须要有公权力的介入,但是有很多不面对公众的事情,我们如果没有市场主体的尝试,就谈不上创新。所以,我们的监管理念应该是以资金的来源为原则,而不是资金的投向为原则。我们现在经常按资金的投向、品种来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定各种各样的规则,金融立法更应该是按照资金来源立法,到底是用谁的钱,用自己的钱就给它自由,如果说用合格投资人的钱就要适度的监管,至于说它拿了钱去干什么,你做一般的规则规定就可以了,不必规定得那么细。  我们应该看,它到底是管少数人的钱,还是在管多数人的钱。管少数人的钱应该是投资者和管理人他们去约定,他们去相互制约。但是你如果管多数人的钱,那么它的投向监管机构必须管,因为多数人不会关心这个机构投向好不好,搭便车的现象非常普遍,公权力的介入就是为了要保护公众利益。我希望上海未来在试点的时候,应该更多地在管少数人的钱和管自己的钱这方面的制度上多做创新。在玩多数人钱的方面,立法集中在中央,上海很难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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